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87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詹伟负担。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小鹏 来自: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87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詹伟负担。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