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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409号

罗安贵与周必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安贵,周必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409号

原告:罗安贵,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

被告:周必彬,男,生于1976年2月8日,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庆红,公司负责人。

原告罗安贵与被告周必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罗安贵于2016年9月22日以“与被告周必彬、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315元,减半收取计1657.5元,由原告罗安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建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晓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