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郝继承,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李光。
被执行人:赵亚彬,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郝继承与被执行人赵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542号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
一、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3月31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4月30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
三、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
四、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
五、原告郝继承放弃要求被告赵亚彬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
六、案件受理费2722元(原告郝继承已预交),由被告赵亚彬承担。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郝继承。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继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案外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本次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542号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费332.00元由申请执行人郝继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新颖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裴广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博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