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23-3号刘海艳,住所地巴林左旗。于XX,所在地巴林左旗。刘海艳申请执行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382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XX在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