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5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丁某某,男,2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玉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桂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