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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590号

王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5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丁某某,男,2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玉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桂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