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827号
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柴瑰姿,经理。
被告:张学增,男,1964年4月1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学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