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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709-2号

张增荣与高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增荣,高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709-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荣,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四中家属楼。被执行人高占飞,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中鸡镇牛定壕村,。本院在执行张增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35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2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10元及申请执行费53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神民初字第03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折小军

审判员  乔 俐

审判员  雷晓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