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15号
原告:刘利雯,女,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oniSolitanner(托尼·索利塔纳),男,住芬兰共和国东芬兰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雯诉被告托尼·索利塔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利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汝 杰
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
人民陪审员 李晓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