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3315号

刘利雯诉托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利雯,ToniSolitanner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15号

原告:刘利雯,女,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oniSolitanner(托尼·索利塔纳),男,住芬兰共和国东芬兰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雯诉被告托尼·索利塔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利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汝 杰

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

人民陪审员  李晓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