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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2628号

原告刘曼与被告于成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曼,于成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628号原告刘曼。被告于成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曼与被告于成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曼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曼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