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628号原告刘曼。被告于成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曼与被告于成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曼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曼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兵 搜索“”
原告刘曼与被告于成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628号原告刘曼。被告于成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曼与被告于成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曼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曼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