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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397号

马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397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董某某。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