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16号原告仲冉玥。法定代理人顾彩云。委托代理人周滨,烟台开发区大季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仲惟迅。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冉玥诉被告仲惟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冉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冉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冉玥负担。
审 判 长 李柯成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