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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16号

仲冉玥与仲惟迅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仲冉玥,仲惟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16号原告仲冉玥。法定代理人顾彩云。委托代理人周滨,烟台开发区大季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仲惟迅。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冉玥诉被告仲惟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冉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冉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冉玥负担。

审 判 长  李柯成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