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884号
原告:王登财。
委托代理人:姜亚剑,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登财与被告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王登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登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王登财负担。
审 判 长 周 姝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赵奎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