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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2884号

2884王登财与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登财,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884号

原告:王登财。

委托代理人:姜亚剑,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登财与被告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王登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登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王登财负担。

审 判 长 周 姝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赵奎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