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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006号

刘少坡与灵宝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王绪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少坡,灵宝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王绪慈,何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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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坡,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凌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绪慈,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绪慈,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何永辉,女,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申请人刘少坡与被执行人灵宝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王绪慈、何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2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少坡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宝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王绪慈、何永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200万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绪慈、何永辉所有的灵宝市焦村镇西加油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永辉所有的镇西加油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