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03执恢39号

朱友毅、黄定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友毅,黄定福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朱友毅,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黄定福,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朱友毅与被执行人黄定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黄定福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友毅股权转让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二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长 凌 聪

审判员 唐上立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龙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