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771号
原告:柳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娟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