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21民初771号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柳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771号

原告:柳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娟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