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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465号

姚金东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金东,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465号

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二支路1号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地下不夜城H3-H6。

负责人:游达,经理。

原告姚金东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金东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姚金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金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冉文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