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011号
原告:张世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魏曙娟,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李绍卫,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建诉被告魏曙娟、李绍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世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曙娟、李绍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正在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建撤回对被告魏曙娟、李绍卫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依法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荣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