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21执129号

黄仕华、黄国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仕华,黄国楷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黄仕华。

被执行人:黄国楷。申请人黄仕华与被执行人黄国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昭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国楷与申请人黄仕华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黄国楷从2016年7月起,每月交案款2000元,直至交清案款为止。申请人黄仕华同意放弃该案的全部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21执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雄光

审 判 员  罗宏才

代理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