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796号
原告:汪杰明。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商业步行街7幢。
负责人:李顺林。
原告汪杰明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汪杰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杰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杰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千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