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申1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志胜,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原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灵,镇长。再审申请人徐志胜因诉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行终字第2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之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并未提供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相关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二审法院据此裁定维持原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志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力非
代理
审判员 曹 文
代理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