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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377之一号

三原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高媛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7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辉,系该社清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媛,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三原县渠岸乡主街1号,系渠岸乡中心幼儿园教师,身份证号码:610422197306291740.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媛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对被执行人高媛的银行存款依法冻结,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新一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宗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