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执386号

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焕芝,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周海威,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杨焕芝,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梁聪,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45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威。

被执行人:周海威,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北京城建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沙宏新。本院在执行杨焕芝与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周海威、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轮候查封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二区xxx号房屋,轮候查封周海威名下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二区xxx号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少量存款已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