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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蒋贵生与被执行人王志美、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贵生,王志美,蒋华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蒋贵生,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王志美,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蒋华军,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贵生与被执行人王志美、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飞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