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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701号

詹伟与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伟,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701号原告詹伟。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伟诉被告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詹伟负担。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