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俊莲,女,生于1975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拥军街。被申请执行人席华川,男,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侯俊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席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6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席华川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侯俊莲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席华川在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商城街有商业用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席华川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商城街1幢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剑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颜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