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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3384号

徐殿富与赵俊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殿富,赵俊令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3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殿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令。

上诉人徐殿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30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殿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殿富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30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徐殿富撤回起诉及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殿富负担。邮寄费40元,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润涓

审 判 员  张欢欢

代理

审判员  王 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