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3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殿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令。
上诉人徐殿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30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殿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殿富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30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徐殿富撤回起诉及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殿富负担。邮寄费40元,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润涓
审 判 员 张欢欢
代理
审判员 王 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