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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5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绿苑销售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543号

原告:上海绿苑销售部,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庆,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苑销售部诉被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绿苑销售部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绿苑销售部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绿苑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绿苑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陈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