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林恩,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邬宇宁,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张林恩与被执行人邬宇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