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赵某,村民。被告程某,村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军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