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3342号
原告:上海唐潮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XXX室XXX区XXX号,主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宇,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君宇,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唐潮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君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上海唐潮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唐潮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唐潮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赵永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