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巧艳,女,1965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树华,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刚琴,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李树华之妻。被执行人高艳娥,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树华、刘刚琴、高艳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6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及申请执行费1340元。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陕082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军
审判员 高云岗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