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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991号

王巧艳与李树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巧艳,李树华,刘刚琴,高艳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巧艳,女,1965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树华,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刚琴,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李树华之妻。被执行人高艳娥,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树华、刘刚琴、高艳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6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及申请执行费1340元。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陕082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军

审判员  高云岗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