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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809号

李刚与张海涛、耿志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刚,张海涛,耿志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李刚,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寇淑华,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涛,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耿志奇,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洋,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刚与被告张海涛、耿志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计233.5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审 判 长  陈 威

代理

审判员  韩玲玲

代理

审判员  张淑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