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李刚,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寇淑华,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涛,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耿志奇,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洋,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刚与被告张海涛、耿志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计233.5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审 判 长 陈 威
代理
审判员 韩玲玲
代理
审判员 张淑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