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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105号

路迎春故意伤害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05号罪犯路迎春,男,41岁(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27日作出(1997)二中刑初字第14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迎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路迎春未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3日作出(1998)高刑复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2000)高刑减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7日作出(2002)高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一中刑减字第30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一中刑减字第3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一中刑减字第3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一中刑减字第38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一中刑减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一中刑减字第18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对罪犯路迎春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路迎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管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于2015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路迎春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路迎春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迎春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路迎春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路迎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路迎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京

审 判 员  刘燕风

代理

审判员  尤 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清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