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57号申请人杨万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徐家沟村。被执行人雷锦飞,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曹庄村。申请执行人杨万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安塞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增兵、
审判员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
审判长。申请执行人杨万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雷锦飞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