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642号
原告:舟山市皓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大浦村陈家岙。
法定代表人:陈培章,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顾兆川,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小沙街道。
法定代表人:傅万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皓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皓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皓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2.5元,由原告舟山市皓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成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