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峰,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9号楼6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峰与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将执行标的30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李建峰。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马虹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