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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7民初879号

陈建惠与张祥霖、杨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惠,张祥霖,杨育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7民初879号

原告:陈建惠,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平塘县。被告张祥霖,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平塘县。被告杨育兴,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平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惠与被告张祥霖、杨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惠民以自愿与被告张祥霖、杨育兴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陈建惠承担。

审判员 宋  洪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月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