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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第1217号

张某某诉调兵山市某某开发公司某某项目部、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调兵山市某某开发公司某某项目部,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第121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调兵山市某某开发公司某某项目部。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调兵山市某某开发公司某某项目部、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也没有提出公告送达的申请,故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本院未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玉梅

代理

审判员  赵 威

人民陪审员  XX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