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孙喜花,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贾树凤,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树凤,股东。本院在执行孙喜花与贾树凤、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