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何乃点。被执行人张振基。本院在执行何乃点与张振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振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明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