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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3327号

李秀琴与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琴,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琴,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臣海,负责人。

原告李秀琴与被告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李秀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350万元,诉讼费79,6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90,98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幢和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XXX号1-3幢之房地产。首封法院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系上述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登记抵押债权2,350万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经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出了移交首封处置权的公函。该院回函已经同意移交本院首封处置权。(该院首封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3日)。为此,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至房屋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责令限期履行,并告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评估拍卖的法律后果。嗣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了关于租赁权的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现案外人已经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鉴于本案的执行须等待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现暂不能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因评估拍卖上述房产须等待案外人对某某的租赁权之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现暂不能评估、拍卖上述房产。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案的执行须等待上述房屋的评估、拍卖结果,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秀琴与被执行人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陈长英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