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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1285号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陈春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陈春萍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285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号山水御园3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3146-1。法定代表人李凤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玉英,女,汉族,51岁,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春萍,女,成年。

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陈春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3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生龙

审判员  高 玲

审判员  黄家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玉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