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林,男,生于1978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王强,男,生于1980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李蓉,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赵小林与王强、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强有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房屋一套,王强与李蓉共有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强与李蓉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