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粤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和隆毅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余景龙。
上诉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和隆毅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军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