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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986号

李春锋与董志成、董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锋,董福霞,董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锋,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董福霞,女,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董志成,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二区七部职员,住长春市汽车厂五十街区。案由民间借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7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37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