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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恢4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易青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易青白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开发区青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2033-X。

负责人:房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易青白,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易青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易青白名下车牌号为粤A×××××号小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贺雁青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志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