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郑于顺,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执行人姜还林,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于顺与被执行人姜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39号,执行标的额为22857元。本案于2015年6月8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22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367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2016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共计24757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直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