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自治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辽078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3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刚
代理
审判员 何广东
代理
审判员 闫若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忠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