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成阿根,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王雨珍,女,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金怡菁,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成某,男,201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陆真正,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阿根、王雨珍、金怡菁、成某与被执行人陆真正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付款义务,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陆真正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8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陆真正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