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732号
原告:黄灿洪,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告:洪德辉,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灿洪与被告洪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灿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灿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