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5732号

黄灿洪与洪德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灿洪,洪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732号

原告:黄灿洪,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告:洪德辉,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灿洪与被告洪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灿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灿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